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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2月19日 更多專欄文章
蔡先生問:
我們公寓因人少地狹,一樓又開咖啡廳,幾乎沒地方停機車,部分住戶會把機車停到隔壁大樓的騎樓,未妨害大樓住戶出入,但該大樓管委會卻貼公告禁止我們停車。請問我們不能在該處停機車嗎?騎樓不是公有地嗎?另外公寓一樓開咖啡店的住戶,可把騎樓佔為己有從事商業行為嗎?

律師陳松甫答:
就所有權部分,原則上騎樓是建物所有人,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的公開空間,其所在土地為私人土地,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,故所有權應歸建物所有人;但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,都將騎樓定為「供公眾通行」的道路及人行道。
另依《民法》第七六五條規定:「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,得自由使用、收益、處分其所有物,並排除他人之干涉」,因此使用騎樓須受法律限制,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,故具有「所有權私有,使用權公用」性質。

商業經營亦為合法
讀者提到隔壁大樓不准外人停放車輛,因大樓住戶對騎樓地有所有權,只要不妨害公共通行利益,是可禁止外人於其私有地上停放車輛。
至於在公寓一樓使用騎樓地經營商業行為,在不違反公共利益、影響大眾通行權前提下,屬對私有土地的利用行為,應為合法。
但若騎樓的所有權是大樓住戶共有時,如何使用即屬管理行為,依法須經共有人半數以上同意後才能利用。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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