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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2月08日 更多專欄文章
讀者陳小姐問:
我家臥房樓上是大樓的中繼水塔位置,日前天花板滲水發霉,管委會雖請抓漏公司修繕,但抓漏公司說若水塔未做全面防漏修繕,日後仍有漏水可能,管委會卻仍只修繕目前漏水狀況。請問我該如何讓管委會徹底解決漏水問題,另外我是否可請管委會賠償我的天花板修繕費?

律師曹珮怡答:
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,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,及不屬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築物,但供共同使用者仍為共用部分。依此規定,讀者社區的中繼水塔,既然是供全體住戶共同使用,即屬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所稱之共用部分。
共用部分的修繕與管理責任,依法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。因此管委會有修繕水塔,並防止水塔因漏水而造成讀者房屋天花板滲水的義務。

應由公共基金支付
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修繕或管理,應由公共基金支付,或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。社區水塔修繕後若仍繼續漏水,且導致天花板持續滲水,讀者仍可請求管委會修復至完全不漏水為止。
漏水情形發生前,雖可請求管委會事先防範,但因屬尚未發生狀況,讀者須先舉證,證明如不預先防止,將產生漏水危險,在訴訟舉證上較困難。另讀者家中天花板因漏水發霉損壞,可請求管委會將天花板回復原狀或請求賠償回復原狀所需費用。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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