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去年再婚,現任丈夫婚前已經擁有一間房子登記在他個人名下,兩名子女是他與前妻所生。為了維護我的權益,我想請問,如果以後我丈夫先過世,丈夫名下的這間房子可當我養老之用嗎?他與前妻所生的小孩有繼承權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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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丁昱仁答:
因為房子是丈夫「婚前」所取得的財產,所以不屬《民法》第一○三○之一條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範圍,因此萬一李小姐的丈夫先過世,關於這棟房子所需考量的僅有遺產分配問題。
依《民法》第一一三八條規定,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第一順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、孫),以親等近者為優先(子比孫優先)。
而您丈夫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丈夫所生的子女,不論是婚前婚後所生、前妻後妻所生,甚至非婚生子女(如私生子),若丈夫另有「收養」其他人為子女,此等「擬制血親」子女也包含在內,均為法律上合法繼承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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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壹蘋果地產王》網路討論區 購買到國有地 該如何取回定金?
網友來函詢問
網友在壹蘋果網路討論區表示,朋友日前經由仲介看了1間位於羅斯福路中古屋,我朋友是外籍人士,只略懂中文,不識中文字,不料那房子有部分佔用國有地,仲介竟說那沒問題,遊說我朋友簽約下定金,後來貸款貸不下來,才經由銀行人員口中得知,佔用國有土地是怎麼一回事。
我朋友欲解約拿回定金,仲介卻用各種名目要我朋友一定要完約買下,否則將沒收定金,請問各位應如何對付此種惡質仲介並取回定金?
解約較困難 要求仲介協助處理
回答:
信義房屋客法部協理劉韋德回答:依據內容,仲介公司於銷售該物件前,應該已經查出該建築物或社區有部份佔用到國有地,所以當初才會談到「沒問題」這件事,但是所謂沒問題指的是什麼,可能有點空泛。
如果仲介人員稱沒問題,係指不會被拆屋還地,這是有可能的。因為或許越界面積不大,如果國有財產局強制要求拆除,有可能會被認為權利濫用;實務上就有這樣的案例,結果主張拆屋還地的一方敗訴。
但如果仲介人員說沒問題,是指貸款沒問題,那現在貸款出了問題,仲介公司就必須負起責任,至少仲介公司有責任透過貸款網絡,幫忙找到願意貸款的銀行。一般而言,除非越界真的嚴重影響標的物之價值,否則銀行不太可能全部不能貸款,只是貸款成數高低的問題,如果還是不行,且有證據證明仲介確實有說過貸款沒問題等語,將來如產生損失,還是可以請求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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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2月19日 更多專欄文章
蔡先生問:
我們公寓因人少地狹,一樓又開咖啡廳,幾乎沒地方停機車,部分住戶會把機車停到隔壁大樓的騎樓,未妨害大樓住戶出入,但該大樓管委會卻貼公告禁止我們停車。請問我們不能在該處停機車嗎?騎樓不是公有地嗎?另外公寓一樓開咖啡店的住戶,可把騎樓佔為己有從事商業行為嗎?
律師陳松甫答:
就所有權部分,原則上騎樓是建物所有人,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的公開空間,其所在土地為私人土地,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,故所有權應歸建物所有人;但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,都將騎樓定為「供公眾通行」的道路及人行道。
另依《民法》第七六五條規定:「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,得自由使用、收益、處分其所有物,並排除他人之干涉」,因此使用騎樓須受法律限制,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,故具有「所有權私有,使用權公用」性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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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2月08日 更多專欄文章
讀者陳小姐問:
我家臥房樓上是大樓的中繼水塔位置,日前天花板滲水發霉,管委會雖請抓漏公司修繕,但抓漏公司說若水塔未做全面防漏修繕,日後仍有漏水可能,管委會卻仍只修繕目前漏水狀況。請問我該如何讓管委會徹底解決漏水問題,另外我是否可請管委會賠償我的天花板修繕費?
律師曹珮怡答:
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,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,及不屬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築物,但供共同使用者仍為共用部分。依此規定,讀者社區的中繼水塔,既然是供全體住戶共同使用,即屬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所稱之共用部分。
共用部分的修繕與管理責任,依法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。因此管委會有修繕水塔,並防止水塔因漏水而造成讀者房屋天花板滲水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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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2月05日 更多專欄文章
讀者林先生問:
我先前買了一間房子但未曾住過,房屋閒置兩年後賣掉。接手的屋主說,房屋天花板角落壁紙撕下後,發現有滲漏水情形,要求負責,不然就要告我詐欺,但當初買賣時已註明「依現況交屋」,這樣我會有罪嗎?我需負擔對方漏水的修繕費用嗎?
律師廖芳萱答:
若讀者當初買屋時未發現滲漏水情形,這兩年也未實際住在該屋,顯然不知房屋滲漏水一事,就算遭以《刑法》詐欺罪控告,應不會成罪,讀者可放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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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2月05日 更多專欄文章
讀者林先生問:
我先前買了一間房子但未曾住過,房屋閒置兩年後賣掉。接手的屋主說,房屋天花板角落壁紙撕下後,發現有滲漏水情形,要求負責,不然就要告我詐欺,但當初買賣時已註明「依現況交屋」,這樣我會有罪嗎?我需負擔對方漏水的修繕費用嗎?
律師廖芳萱答:
若讀者當初買屋時未發現滲漏水情形,這兩年也未實際住在該屋,顯然不知房屋滲漏水一事,就算遭以《刑法》詐欺罪控告,應不會成罪,讀者可放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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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2月21日 更多專欄文章
讀者伊穎問:
我今年七月間購屋,九月間代書(地政士)說交屋後會收取實價登錄的費用,約三千元至六千元左右,對方說八月一日起實施實價登錄後,買方要付這筆錢,但一開始代書沒未提到有這費用,若代書變相加價,是否違反《公平交易法》?若他堅持要我付費,該怎麼辦?
律師張佳瑜答:
房屋買賣實價登錄今年八月一日施行,依法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,須依實際資訊申報登錄,且應由買方申報,但買方若委託地政士辦理登記,則優先由地政士辦理申報。
許多消費者擔憂地政士服務費將因此調高,內政部表示已大幅簡化申報程序,所以地政士增加的勞務其實有限,也呼籲地政士不宜藉此哄抬服務費用;若確有收取實價登錄費用的需要,須在契約書或授權書詳列收費標準,加註實價登錄的收費項目;若地政士公會統一調高收費標準交由會員執行,恐將違反《公平交易法》第十四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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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1月17日 更多專欄文章
讀者張先生問:
我家族有塊農地,十八年前水利會用混凝土蓋了一條水溝,通過我家農地,沒有鑑界、也沒告知家族成員。五年前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重測,才發現農地遭水利會的水溝佔用,之前曾到中壢市公所進行協調,但未達成協議。請問我該用什麼方法上法院告水利會,請他們還給我農地?
律師黃千芸答:
水利會擅自在讀者家族所有農地上建水溝,此屬無權佔有、侵奪讀者及家族所有農地,讀者與家族的人均能以所有人名義,就共有物之全部提出民事訴訟。
依《民法》第七六七條規定「所有人對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。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」,讀者可請求水利會將水溝拆除,並返還佔有之農地給全體共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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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1月22日 更多專欄文章讀者高女士問:
我與丈夫結婚十八年無法生育,後來領養一子。原本我們感情令人稱羨,但去年丈夫外遇後,開始不給生活費,還逼我離婚,連賣掉祖產都不分一毛錢給我,現在只能借錢加打臨時工度日,丈夫更對養子不理不睬,請問我該如何爭取自己的生活費?若告丈夫與外遇對象又該如何蒐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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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李後政答:
養子未成年之前,讀者和丈夫均有扶養義務,讀者可用子女名義,依《民法》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。內政部往年均有調查各縣市民眾,每人每月平均所需生活費用,實務上法官多會依此做標準,判決對方該付的扶養費,以台北市來說約在一萬五千元左右。
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,讀者的丈夫不只對養子,對讀者也有扶養責任,讀者也可自行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先生給付扶養費,且丈夫在缺乏法定離婚事由下,只要讀者不同意,無權自行主張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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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1月16日 更多專欄文章林口羅姓讀者問:
父母生我姊弟五人,三年前父親辭世時,遺產約兩千萬元,目前均凍結尚未處理,至於母親名下亦約有兩千萬元,但母親將自己財產轉移給大弟,想問母親仍可分配父親名下財產的一半嗎?大弟已接受母親全部財產,他還可分配父親遺產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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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陳美華答:
依《民法》「夫妻財產制」規定,共分為法定、共同與分別財產制三種。夫妻結婚前後若無約定,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,讀者父母若未曾約定財產制,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。
另依《民法》第一○三○條之一規定,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例如夫妻離婚、一方死亡或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時,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,扣除在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若有剩餘,針對雙方差額部分應平均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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