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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日報/本報訊 (2013/03/15)
聯合理財網提供
嘉義市張小姐詢問:本人欲出售持有2年以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自有房地,是否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?

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: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,除需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外,尚須辦竣戶籍登記,始可符合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。所謂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、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(含銷售日當日)辦竣戶籍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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