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02月26日 更多專欄文章
無奈的受害人問:
我的父親於二○○三年往生,當時我不知父親有債務,未辦理拋棄繼承,最近突然接到銀行通知父親生前有欠債,我和弟弟成了債務人。
由於我弟弟沒有工作,銀行便對我強制扣薪,我已向法院提出異議,請問我一定要還這筆債務嗎?

律師蔡念辛答:
《民法》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已於二○○九年五月修正,改為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應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」修法後繼承人只需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,但讀者的繼承發生在二○○三年,仍應適用舊法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,亦即需負清償債務責任。
若讀者符合下列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》的例外規定,得以「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」為由,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。

舉證不可歸己事由
例外規定包括:一、依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》第一之三條第四項定,若讀者能舉證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,或未與被繼承人同居共財,因此不知債務存在,導致未辦理拋棄繼承者。
另外,如果讀者繼承發生時未滿七歲、或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者之人,因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人,導致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者,亦可適用。
第三,若讀者所繼承者並非父親自己的債務,而是父親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,讀者也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。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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