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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5月09日 更多專欄文章讀者黃媽媽問:
家母往生快周年,生前交代遺產由兄弟姐妹共同持分,但是大哥在母親往生後,卻不讓姊妹們繼承,多次溝通無效,大哥遲遲不肯簽章辦理。在大哥不肯妥協的狀況下,我們姊妹可循哪些途徑辦理遺產登記,以慰家母在天之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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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鄭諭麗答:
依《民法》第1151條規定,若繼承人有數人,遺產在尚未分割前,由繼承人公同共有。但法律規定,公同共有之遺產繼承人不得任意處分,如需處分遺產,應先辦理繼承登記,再分割遺產。《土地法》也規定,繼承人應於繼承日起的6個月內,儘速辦理繼承登記。


經分割才能自由處分
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,無法會同所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,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基於全體繼承人之利益,就被繼承人的土地,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。
就算讀者無法取得大哥同意,一同辦理遺產的繼承登記,讀者還是可自行或與其他姊妹一起,攜帶母親除戶謄本等相關資料,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,無須全體繼承人一同辦理繼承登記。
但讀者自行或部分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,遺產仍屬公同共有狀態,繼承人仍不得自由處分遺產,最後還須對遺產進行分割,消滅公同共有狀態,才能自由處分。
讀者循前述程序辦理繼承登記後,若大哥對於仍不同意分割遺產,可再依《民法》第1164條規定,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,以便讀者及其姊妹們後續處分母親遺產。
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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