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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遺產不給女兒」法院認手寫才算數
2013年03月08日

黃中夫立「自書遺囑」因非筆寫而無效。郭芷余攝
【法庭中心╱連線報導】刑警黃中夫七年前以電腦打字立下「自書遺囑」並簽名,載明身後財產不分給兩個女兒,但黃男前年過世後,兩女兒質疑遺囑真偽及效力,高院認定遺囑雖是真的,但自書遺囑依法須用筆書寫才算數,電腦打字不符法定要件,日前判黃男遺囑無效。全案可上訴。

黃中夫的遺產含一棟房屋及警察撫卹金,價值共數百萬元。黃男的趙姓大嫂不服判決說:「不公平!法院不應以民國十九年訂立的法條判決現代事務,當時還沒電腦打字,大家都用毛筆寫字啊!」黃男的兩個女兒昨聯繫不上,不知其回應。
判決指出,黃男二○○六年一月以電腦打字立下自書遺囑並簽名,指明身後財產除捐給慈善機構,其餘平均分配給母親、姪女與姪子,並託妹妹全權處理遺囑志願,還聲明兩個女兒無權分配遺產。

離婚妻女失聯
黃男前年過世後,兩女兒質疑打字遺囑真偽,黃男的妹妹因而提起「確認遺囑效力」訴訟,主張科技發達,電腦打字普遍,自書遺囑不一定要用筆寫,但高院認定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,只能憑字跡斷真偽,因此要用筆寫才算,判遺囑無效。
趙女說,黃男多年前與前妻交惡離婚後,兩女兒跟著媽媽,拒與黃男聯繫,黃男對女兒心灰意冷,才立遺囑把財產留給母親等親人,不給女兒,他以為「自書遺囑」是指「自己寫」就有效,不知要「自己拿筆寫。」

錄影擬納遺囑
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維練說,《民法》明定自書遺囑「應自書遺囑全文」,意思是要自己親筆「寫」下遺囑並簽名才有效,而法定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密封遺囑、口授遺囑五種,因應電腦普及,政府正研擬修法,將電腦打字、錄影等方式列為有效遺囑,但自書遺囑仍需用筆書寫才有效。

法定遺囑種類及要件
●自書遺囑 須親筆書寫遺囑全文,修改處須另簽名
●公證遺囑 須2名以上見證人,口述後由公證人筆記遺囑
●密封遺囑 須2名以上見證人及1名公證人,並在遺囑密封縫簽名
●代筆遺囑 指定3名以上見證人在場,口述後由1人筆記遺囑
●口授遺囑 無法用上列4種方式時,指定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,口述後由其中1人筆記,須全程錄音
註:除口授遺囑的立遺囑人,5種遺囑在場者均須簽名註記日期
資料來源:律師楊晉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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