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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4月17日 更多專欄文章
讀者育雲問:
我今年十七歲,去年十一月媽媽幫我當保證人,分期付款買機車,車登記在我名下,十二月過戶到媽媽名下,後來車貸公司打電話來,要求我們把車子過戶回我名下,不然要告我們侵占和詐欺,但媽媽認為車款都有定期在繳,為何不能就這樣定時繳錢,且繼續登記在媽媽名下呢?

律師蔡念辛答:
讀者買機車時,可能就該機車設定動產抵押,擔保車貸。依《動產擔保交易法》第十五條規定,所謂「動產抵押」,指債務人仍可佔有使用該動產,但若不履行債務,抵押權人得佔有抵押物,並得變賣而優先受清償。
依同法第十七條: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或受其他處分,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,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。」因此若該動產抵押契約是以讀者為機車所有權人,讀者將機車移轉至母親名下,即有害抵押權人的權利,且違反抵押契約。

可查契約釐清約定
依《動產擔保交易法》、《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》規定,車輛若有設定動產抵押,應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所辦理登記。讀者可向監理所查詢、調閱動產抵押契約書,釐清「債務人占有抵押物的方式」、「抵押權人行使動產抵押權及債權之方法」等約定,確保自身權益。
讀者是機車所有權人、且按期繳納車貸,僅就機車設定動產抵押,雙方糾紛屬民事債權債務問題,未涉《刑法》侵占或詐欺罪。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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