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住家製造出的聲響,是不是噪音,以是否「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」之客觀標準決定。


鄰居之間原本應該和睦相處,但幾乎每一個公寓大廈社區都會有少數的惡鄰居存在,如果惡鄰居太過份了,你可以向法院提告,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。


王姓男子與黃姓男子都住在台北市大安區一棟大樓,兩人是樓上樓下的鄰居,王住在七樓,但九樓的房子也是他的,租給別人住,黃則住在八樓,黃因不滿九樓的住戶(即王的房客)走路有聲音、使用馬桶水聲太大,向王提出抗議,王為睦鄰起見,於是將九樓房子全面舖設地毯。


不分晝夜製造噪音

但黃仍然不滿意,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,在八樓的自家住處,不分晝夜,不定時以拍球、跳繩及大聲播放低音喇叭等方式製造噪音,影響樓下王姓男子的睡眠及生活起居,黃還在八樓陽台長期放水並惡意堵塞排水孔,讓八樓陽台的積水滲漏至七樓房屋,致七樓的屋內天花板因滲水而受損。


王多次報警處理,警方也勸導黃請其改善,以維附近住戶居家安寧,但黃仍置之不理,繼續製造噪音,王實在受不了,用錄音機將黃拍球、跳繩、大聲播放低音喇叭都錄下來,然後告上法院,除了要黃賠償他修繕費用外,同時還特別請求精神慰撫金。

噪音持續數個月

台北地院傳訊六樓及十樓的住戶作證,他們都說,在家可以聽到噪音,有聽過穿皮鞋在跳躍、打籃球、音響的聲音,噪音持續好幾個月,很多住戶報警處理過,都知道是從八樓屋內所發出的噪音。


法院調查警方的處理紀錄,發現黃於九十九年七月起至一○○年四月止,經民眾報警檢舉其妨害安寧次數多達十四次,加上王提出的錄音證據,都顯示黃確有在八樓房屋製造聲響,業已達妨礙七樓王姓男子的居住安寧之程度。


噪音的客觀認定標準

法院指出,根據最高法院判例意旨,是不是噪音,以是否「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」之客觀標準決定,如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噪音,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,如情節重大,被害人得依民法第一九五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。


黃姓男子長期故意不時以拍球、跳繩、大聲播放低音喇叭,符合噪音的認定標準,黃又故意在陽台蓄水滲漏浸損七樓房屋屋頂、天花及木造裝潢,對於王姓男子的居家休息、睡眠及居住環境,構成重大干擾,使王的精神產生痛苦及壓力,法院除判決黃要賠償王的修繕損失二十二萬多元外,還要賠給王的精神慰撫金十萬元。


法院並判決黃今後不得在八樓房屋為拍球、跳繩、大聲播放低音喇叭製造低頻噪音等危害其居住安寧之行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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