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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1月03日 更多專欄文章台北郭小姐問:
家父在世時表明,要由我哥、我姊和我繼承祖先留下來的十幾筆土地,家父過世一個月後,我哥就騙我們姊妹拿印鑑給他,把土地都過戶到自己名下,我申請調解後,我哥拿出遺產分割協議書,上面竟有我們姊妹的簽名,我們絕沒簽名否則不需調解,請問該怎麼討回家父的遺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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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林峻義答:
無論讀者父親生前,對於自己死後的財產分配有何表示,只要他在世時沒做成遺囑,依據《民法》規定,讀者父親死亡時,遺產原則上仍由讀者及兄姐平均繼承。且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,所以讀者及兄姐們可透過自行協議方式,分割父親留下來的遺產。
但如果讀者認為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假的,可主張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,進而到管轄地所屬地方法院打官司,要求哥哥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返還土地。


若蓋真章便須舉證
打官司時,如果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每個人均以簽名方式完成,讀者可以請求鑑定簽名筆跡,證明協議書上不是讀者的親筆簽名後,協議書就會被認定是偽造而不生效力。
如果協議書上是用蓋章的,則要視情形而定,若不能證明印章是讀者的,則遺產分割協議書也會被認定為偽造。
但若印章確實是讀者的,則依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,遺產分割協議書會被推定成真正,這時要由讀者自行去舉證,證明是被人拿走印章偷蓋的,否則分割協議的內容會被認為屬實,而對讀者不利。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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